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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概述

# 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 :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的考试、证书及特免证明的签发与管理。

# 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 :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 原则和程序

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程序 :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考试内容和科目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 证书内容

基本信息 :包括持证人信息、证书编号、航区、职务、有效期等。

航行和轮机值班 :还需包含证书等级、职能、国际公约适用条款等。

#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职责履行、安全记录等进行监督检查。

适任能力考核 :在特定情况下,如船舶事故,可组织对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 考试和发证流程

考试申请 :提供身份证件、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等信息。

考试安排 :发放准考证,告知查询成绩途径。

成绩公布 :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有效期为5年。

# 其他规定

考试补考 :科目或项目不及格可在3年内申请5次补考。

考试设备 :海事管理机构应配备满足要求的设备、场地和资料。

信息公开 :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结尾

以上概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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