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如何界定
非正常损失通常指的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技术水平低下、设备老化、原材料质量差、工人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超出正常损耗范围的损失。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2. 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3. 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对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根据这些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仅因市场变化导致价值量减少,这种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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